| 主要职责
(一) 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制法》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、宗教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当好市委、政府在民族工作、宗教工作方面的参仫助手。
(二)协调民族关系,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,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宜;负责有关民族、宗教、蒙古语言文字,民族古籍的搜集、整理、宣传保护工作。
(三)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有关事宜,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、互相合作;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;组织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、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。
(四)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政策、组织调查研究牧区、边境地区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,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。
(五)在自治区有关政策指导下,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少数民族干部;管理呼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,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、负责少数民族、蒙古语言文字干部的培训工作。
(六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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